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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人格特征及其形成条件
犯罪者人格特征及其形成条件
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民族寄宿制小学 青措卓玛
【摘 要】 人格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静态方面是指个体全部内在品质的总和;外显方面,则指行为人对环境的反应方式。犯罪者人格特征主要指犯罪者的需要,动机,信念,生活方式等。犯罪者的人格特征,是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主观因素的组成部分,是促使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条件。犯罪者人格并非在瞬间形成了一种心理或行为倾向,也不是被动接受的静态结构;相反,它是在人格的社会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动态结构。
【关键词】 犯罪者人格;犯罪;人格
一、犯罪者人格特征
(一)需要
需要是人的一种心理现象,是人类一切行为最深层的动力。驱使人类的是若干始终不变的,遗传的,本能的需要。这些需要是社会的,心理的,而不仅仅是生理的。它们是人类真正的内在本质。在人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不同层次的需要,它们由低到高排列成一个需要系统: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人们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愿望和条件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低级需要由于与生存密切相关,是人类最原始的最基本的需要,满足它们的冲动也就最为强烈,高级需要与生存的关系不如低级需要那么密切,因而满足它们的冲动并不十分迫切。每一个人都沿着需要阶梯向上攀登,在满足了某个层次中有代表性的需要后,他才能向下一个更高的需要层次前进。犯罪人的需要层次和需要结构是否背离了一般标准而有别于非犯罪人呢?犯罪学的已有研究成果证明,答案应当是肯定的.需要内容的反社会性 这类需要就其层次结构而言,属于高层次的精神需要,但其性质却与社会秩序的正常化完全相逆。如追求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谋求反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推翻国家政权,等等。由于这类需要本身的反社会性,注定了满足需要手段的非法性。
(二)动机
当某种需要驱使个体倾向于具体目标意欲付诸具体的行动满足需要时,动机便随之产生。如同需要有层次之分,行为动机也可分为初级的原发性动机和高级的社会性动机。前者直接由生理方面的需要转化而来,无须后天的学习。后者是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因某种高级需要所激发而逐渐发展起来,包括交往动机(希望与他人相处,满足群体感的动机)和威信动机(希望获得他人肯定,赞扬,满足成就感的动机)。在个体需要呈现偏离状态时,满足需要的行为动机便有了反社会性色彩。犯罪动机作为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推动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④:1.贪利性动机 2.人际交往动机 3.消极性动机 4.政治思想动机。
(三)信念
信念是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系统性和个性特点的观念体系。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在信念方面也表现出较明显的差异。个体能否正常的适应社会,首先取决于该个体是否能够原则上遵从最基本的社会价值体系。遵从者,则其行为方式表现出对社会的顺应性;反之,则其行为就趋向于反社会性。而犯罪人对得到一般遵从的社会伦理价值往往持否定或排斥态度,转而信奉与此相对立的生活准则:如视“自由”为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视“友谊”为讲义气,能够为哥们两肋插刀;视“英雄”为胆子大,敢拼命;视“幸福”为吃,喝,玩,乐;视“爱情”为满足生理欲望,传宗接待,等等。
(四)生活方式
生活方式折射着人们的社会的,心理的,道德的及其他方面的关系。它是人们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需要方式的综合。因此,生活方式并非是一种只具客观成分的物质活动,在日常生活和习惯中,无时无刻不贯穿着一定的道德准则与生活原则。
二、犯罪者人格的形成
(一)遗传和体质因素的影响
迄今为止,在说明遗传对犯罪者人格的形成存在影响时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可以归纳如下:1.家谱调查法 这是研究犯罪与遗传关系的一种最传统的方法。它通过调查和重组一个家庭的家谱,计算出该家谱中各代人违法犯罪的数量,并比较有多少类型的犯罪行为在各代之间得以“复制”,以次确认犯罪的遗传程度。2.孪生研究 该研究方法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单卵孪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类型,他们不仅在体貌特征上是如此相似,而且在对待外界刺激的反应方面,也应当表现出相似形,因而更可能发展成相似的人格。实际比较的结果证明:孪生子犯罪的一致率,单卵孪生子要高于双卵孪生子;在犯罪的种类,次数,生活态度及性格等方面,也是单卵孪生子的一致率高。据此,人们得出了遗传对犯罪有影响的结论。除了遗传的影响外,个体先天性和后天性的体质缺陷也参与着犯罪人格的生成过程。属于这方面的影响,大致可以区分出三种情形:首先,人类作为自然生命的一种形式,在其出生前就有可能遭受各种先天性的不良影响,并且这些影响构成了个体智力障碍甚至行为障碍的生理原因。因此,在个体尚未降临人世之前,其人格形成上的缺陷便在一定程度上被先天注定了。其次,在胎儿出生时,因生育障碍或外科手术对胎儿脑部的损伤,医学上已被确认为是导致人体神经活动机能衰弱的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再次,还应考虑到出生之后,个体所可能遭受到的各种生理或病理方面的影响,如早期生理发育不健全,影响大脑功能的传染性疾病,酒精中毒;在生理发育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期(青春期,月经期,更年期)等等。在这些影响人格发育的因素中,疾病始终是构成个体正常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障碍,对个体的精神世界带来副面影响,从而构成间接性的致罪因素。此外,在竞争和生活节奏日益加剧的现代社会,因工伤而导致的收入锐减和失业,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所有这些体质方面的因素都不应当被视为犯罪的直接原因,而只能被视为间接性的致罪因素。因此,就总体而言,体质因素对犯罪人人格形成的影响不如环境因素的影响那样普遍和深刻。
(二)环境因素的影响
1.难以避免的环境
难以避免的环境是指个体自己无法自由选择或难以回避的环境,包括家庭,邻里和学校。
(1)家庭 在家庭这一特殊的小群体中,个体不仅开始形成其基本的物质和心理需求结构,而且也开始了其社会价值准则和行为模式的内化过程。正因如此,源于家庭的影响对于个体人格的形成过程起着主要的决定作用。当父母双方或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时;如好吃懒做,举止粗暴,损人利己,挥霍无度,轻佻淫乱,赌博以及盗窃,诈骗,收受贿赂等,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亲情关系和幼年子女认知能力低下,模仿能力强,父母本身的这种“榜样”作用,极有可能直接影响着其子女反社会人格的形式。这种影响具体地表现为: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学习暴力,或通过模仿认同父母的犯罪或不道德生活方式。由此,人格角度出发,不难解释发生于这种家庭的子女为何往往走向违法犯罪道路。(2)学校 从我国学校教育的现状来看,有可能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教育内容不够全面,当教育内容本身存在缺陷时,要教育者得人格塑造就容易出现偏差。2.教育方法不当。教育方法的不当,是造成学生社会化过程障碍的重要原因,在各种不当的教育方法中负面效应最为明显的是淘汰式教育和惩罚式教育。学业成绩的好坏成为评价学生优劣的基本尺度。 (3)邻里 邻里是以天然的地域上的临近和人员的交往频繁而形成的基本社会单位。当邻里关系不良,尤其是自觉遵从社会规范的意识在邻里成员中普遍较为淡漠时,处于这种不良环境的青少年就很可能逐渐吸收和内化非主导性价值准则和不良生活方式,并随着与邻里不良成员的频繁接触,其人格中的不良因素日趋强化,直至形成反社会性人格。
2.可选择性环境
(1)婚姻 婚姻是以两性生理关系为前提,情感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亲密型社会关系。不良婚姻关系及家庭冲突是诱发不良人格和促成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因买卖婚姻,包办婚姻,骗婚等不良婚姻形式引发的遗弃,虐待,伤害,凶杀等犯罪是屡见不鲜的。至于重婚纳妾,其本身就是犯罪的一种形式。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夫妻双方的长期不和与激烈冲突,不仅给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恶劣影响,而且往往直接导致实施针对对方的犯罪,或者一方因情感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出现人格障碍或精神一乱,转而实施其它的违法犯罪行为。
(2)职业 一个人进入职业生活,不仅开始发展各种工作技能和个人生活方式,而且逐渐形成其职业人格,以适应工作环境的需要。职业环境中也可能存在着某方面的致罪性因素而对团体成员形成不良影响。一方面,在组织管理不善的条件下,管理及生产活动中漏洞和空白面相应增大,客观上增加人们获取不当得利的机会。当浓缩着社会主义价值原则的职业道德“掌握”团体成员的程度严重降低,各种不良意识和行为模式占上风时,就有可能出现团体成员“集体犯罪”的极端情形,如集体盗窃,贪污,挪用公款,走私,收受贿路,制假贩假等。(3)业余生活 业余生活的不良是个体不良人格得以形成的一个重要环境因素。源于这方面的致罪性,对于身心尚处于发育阶段,人格结构尚未最终定型的青少年更为明显。
3.强制性环境
强制性环境是指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因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和被宣判剥夺自由刑后所经历的环境,如监狱,拘留所及其他羁押场所。
(1)关于监狱的致罪性
就一般情形而言,监狱的致罪性并不在于监狱制度本身,而在于执行刑罚的目的和具体方式。⑤把监狱仅仅视为只给予服刑者毫无意义的痛苦劳动和强制其被动遵循有关规章制度的场所,而不着重于服刑者人格的改良及其适应社会的基本技能的培养,则在监狱这种特殊环境中的经历,极有可能强化服刑者的犯罪人人格,成为其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
(2)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致罪性
在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基于收集证据和保障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需要,都规定了若干可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手段,如逮捕,审问,临时性羁押等,这些诉讼制度对被追究者而言是否具有致罪性呢?对此可从两方面来回答。一方面,当诉讼制度本身有违公正性或科学性时,则难以否定其致罪性。另一方面,在诉讼制度本身没有多大问题的情况下,执行诉讼制度的方式则可能对被追究者带来截然不同的影响。执法者在诉讼过程中的枉法或不当行为,则可能在犯罪意义上强化被追究者的人格。
参考文献:
[1]陈仲庚、 张雨新编著:《人格心理学》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7年版
[2]刘英茂主编:《普通心理学》台北大洋出版社.1987年版
[3]曹漫之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群众出版社 1988年版
[4]弗兰克—哥布尔著.吕明、陈红雯译:《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7年版
[5]雷蒙·加桑《犯罪学》达洛兹 1994年版
[6]李均仁主编:《中国重新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7]白建军著:《犯罪学原理》 现代出版社 1993年2月出版
- 【发布时间】2015/6/3 2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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