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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调研报告——以青海藏区为例
【关键词】 村规民约;村庄自治;社会治理;
【正文】引言:
村规民约是村民在其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在村村治理过程中,村规民约通过教化、伦理以及相关惩罚机制的约束,以其所固有的严格惩罚措施维持着传统村民社会秩序,进而为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奠定基础,发挥其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作用。
一、调研内容
(一)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指广大农村地区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相对于国家法律,村规民约具有特定的治理原则及管辖范围,虽然在内容上,它越来越深地受到国家法律的影响。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的提出,强调善治的实现更多地需要综合运用多元制度规范,更多地依赖于软法与“硬法”混合治理。
(二)村规民约的作用
村规民约的社会控制作用一直是村村秩序构建和维持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村规民约是在遵守国家法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是民俗与国家法的融合,恰科日村各村村规民约由十二个部分组成,内容涉及牧民的日常生活到思想动态,涉及奖惩办法。恰科日村的民众信奉佛教,在村规民约中有关佛教的内容也会有所体现。其次就是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形成的风俗习惯。
二、调研方法
本文的调研方法主要是田野调查法和访谈法,初期为五天的调研做好了各种准备工作,后期为补充调查给相关人员通电话进一步地了解。在访谈法中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访谈,对此经过对方同意进行录音和记录。
三、调研地点的介绍
本文的田野调查地点恰科日村位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南部,距县府驻地1千米,海拔在3500米以上。人口0.4万,以藏族为主,占总人口的99%。面积445.9平方千米。选择泽库县作为藏区的调查点,是考虑到该县较有代表性,较为典型,一是藏族族人口占99%,以牧为主,传统文化保留较多。二是该县为全国的贫困县之一,受外来文化影响的程度较小。
四、泽库县恰科日村各村村规民约的内容
村规民约[1]
高举党的旗帜,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依法消除阻碍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的因素,为了全面建立富强、文明、和谐的恰科日村各村而规定了以下村规民约。此规定由村党委会和政府审核并由各村代表同意签字后才能实施等[2]。
(1)村民行为的规范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安排,发扬社会主义正确的政策和价值观,做一个积极向上、诚实守信、为人耿直、敢于创新、公平正义、勤劳致富、心存善念的村民。
(2)村庄的教育管理
抓紧教育完成12年义务教育,平时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鼓励学生在学校取得好成绩。中考成绩在全州第一名至第三名的学生在村内部颁发荣誉证书和500元奖金。高考中成绩在全省第一名至第十名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奖金等。
(3)家庭的行为标准规范
村里的男女都不得过度饮酒,不得赌博,不得挑拨离间,不得打架和偷窃,邻里之间应互相帮助等。
受约人签字处。
恰科村党委和政府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
公元2014年3月1日
五、对村规民约的分析
(一)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度
恰科日村的村规民约是恰科日村全体成员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对全体成员有深刻的影响。他们对此从心理、意识和观念上都具有天然的亲近感和认同感。对村规民约的内容村民们无需刻意记住,若无此规定大部分人在默默遵守,是一种文化或习俗使然。因此,村民对此村规民约的规定与否对他们来说无关紧要,很多人因为不识字也不知道有这一回事儿。
(二)内容的综合广泛性
恰科日村的村规民约,在实体性规范中,既有刑事和民事规范,又有治安和生产,文化教育、公共设施的保护、草场保护和火灾水灾的预防、村干部的选拔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规定,调整着恰科日村成员生活的每一方面。
(三)对罚款规定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为500元,恰科日村的村规民约中罚款最高数额为500元,所以有学者认为是合法的,对于合理性具有高度的裁量性,只能视情形断定。若认为是行政处罚,村委会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无法律的明确授权或有关机关的委托,因此,有待商榷。有学者认为是习惯,据以《民法总则》的规定,认为是一种习惯或习俗。
六、村规民约对社会治理所起作用分析
(一)重视现实生活中迫切的问题
在此村规民约中有颁发荣誉证书和500元奖金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经济贫困的家庭来说是一种鼓励方式。对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是值得肯定的。
(二)完善村规民约以推动当地社会治理进步
泽库县等西北民族地区因自然环境恶劣、经济水平落后、民族情况复杂等原因造成社会发展缓慢,治理相对困难的状况。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处于这一区域的西北民族地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需要通过改善自然环境、完善社会治理、加快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措施共同配合。以恰科日村为例,为当地的社会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田野调查中也发现恰科日村的村规民约仍有需要改进提高的地方,以小见大,青海其他藏区的村规民约整体上存在一些类似的问题。
第一、规范村规民约的文本形式
目前,青海藏区各个村基本上都制定了文本形式的村规民约,但从收集到的村规民约文本来看大多形式较为简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与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落后脱不开关系。此外,从村干部到普通村民都不太重视村规民约文本的制定。在此基础上,村规民约的文本表达也应地方化和生活化,这样不仅便于村民理解记忆文本内容,也有利于按照文本规范自身行为。
第二、充实村规民约的文本内容
将恰科日村和其他村的村规民约内容简单对比后发现,除标题村名不同之外,主要内容基本大同小异,可以互换。但实际上我们也深知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之间存在不小的差异。因此,村规民约的文本内容应紧密结合当地社会实际,积极吸收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规范并使其成文化和规范化,为社会治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高其才:《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从地方法规规章角度的观察》[J] 《政法论丛》,2016,(2):23
[2]龙大轩:《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羌族习惯法探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徐晓光:《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村规民约是村民在其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在村村治理过程中,村规民约通过教化、伦理以及相关惩罚机制的约束,以其所固有的严格惩罚措施维持着传统村民社会秩序,进而为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奠定基础,发挥其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作用。
一、调研内容
(一)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指广大农村地区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相对于国家法律,村规民约具有特定的治理原则及管辖范围,虽然在内容上,它越来越深地受到国家法律的影响。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的提出,强调善治的实现更多地需要综合运用多元制度规范,更多地依赖于软法与“硬法”混合治理。
(二)村规民约的作用
村规民约的社会控制作用一直是村村秩序构建和维持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村规民约是在遵守国家法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是民俗与国家法的融合,恰科日村各村村规民约由十二个部分组成,内容涉及牧民的日常生活到思想动态,涉及奖惩办法。恰科日村的民众信奉佛教,在村规民约中有关佛教的内容也会有所体现。其次就是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形成的风俗习惯。
二、调研方法
本文的调研方法主要是田野调查法和访谈法,初期为五天的调研做好了各种准备工作,后期为补充调查给相关人员通电话进一步地了解。在访谈法中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访谈,对此经过对方同意进行录音和记录。
三、调研地点的介绍
本文的田野调查地点恰科日村位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南部,距县府驻地1千米,海拔在3500米以上。人口0.4万,以藏族为主,占总人口的99%。面积445.9平方千米。选择泽库县作为藏区的调查点,是考虑到该县较有代表性,较为典型,一是藏族族人口占99%,以牧为主,传统文化保留较多。二是该县为全国的贫困县之一,受外来文化影响的程度较小。
四、泽库县恰科日村各村村规民约的内容
村规民约[1]
高举党的旗帜,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依法消除阻碍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的因素,为了全面建立富强、文明、和谐的恰科日村各村而规定了以下村规民约。此规定由村党委会和政府审核并由各村代表同意签字后才能实施等[2]。
(1)村民行为的规范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安排,发扬社会主义正确的政策和价值观,做一个积极向上、诚实守信、为人耿直、敢于创新、公平正义、勤劳致富、心存善念的村民。
(2)村庄的教育管理
抓紧教育完成12年义务教育,平时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鼓励学生在学校取得好成绩。中考成绩在全州第一名至第三名的学生在村内部颁发荣誉证书和500元奖金。高考中成绩在全省第一名至第十名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奖金等。
(3)家庭的行为标准规范
村里的男女都不得过度饮酒,不得赌博,不得挑拨离间,不得打架和偷窃,邻里之间应互相帮助等。
受约人签字处。
恰科村党委和政府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
公元2014年3月1日
五、对村规民约的分析
(一)村民对村规民约的认同度
恰科日村的村规民约是恰科日村全体成员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对全体成员有深刻的影响。他们对此从心理、意识和观念上都具有天然的亲近感和认同感。对村规民约的内容村民们无需刻意记住,若无此规定大部分人在默默遵守,是一种文化或习俗使然。因此,村民对此村规民约的规定与否对他们来说无关紧要,很多人因为不识字也不知道有这一回事儿。
(二)内容的综合广泛性
恰科日村的村规民约,在实体性规范中,既有刑事和民事规范,又有治安和生产,文化教育、公共设施的保护、草场保护和火灾水灾的预防、村干部的选拔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规定,调整着恰科日村成员生活的每一方面。
(三)对罚款规定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为500元,恰科日村的村规民约中罚款最高数额为500元,所以有学者认为是合法的,对于合理性具有高度的裁量性,只能视情形断定。若认为是行政处罚,村委会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无法律的明确授权或有关机关的委托,因此,有待商榷。有学者认为是习惯,据以《民法总则》的规定,认为是一种习惯或习俗。
六、村规民约对社会治理所起作用分析
(一)重视现实生活中迫切的问题
在此村规民约中有颁发荣誉证书和500元奖金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经济贫困的家庭来说是一种鼓励方式。对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是值得肯定的。
(二)完善村规民约以推动当地社会治理进步
泽库县等西北民族地区因自然环境恶劣、经济水平落后、民族情况复杂等原因造成社会发展缓慢,治理相对困难的状况。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处于这一区域的西北民族地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需要通过改善自然环境、完善社会治理、加快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措施共同配合。以恰科日村为例,为当地的社会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田野调查中也发现恰科日村的村规民约仍有需要改进提高的地方,以小见大,青海其他藏区的村规民约整体上存在一些类似的问题。
第一、规范村规民约的文本形式
目前,青海藏区各个村基本上都制定了文本形式的村规民约,但从收集到的村规民约文本来看大多形式较为简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与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落后脱不开关系。此外,从村干部到普通村民都不太重视村规民约文本的制定。在此基础上,村规民约的文本表达也应地方化和生活化,这样不仅便于村民理解记忆文本内容,也有利于按照文本规范自身行为。
第二、充实村规民约的文本内容
将恰科日村和其他村的村规民约内容简单对比后发现,除标题村名不同之外,主要内容基本大同小异,可以互换。但实际上我们也深知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之间存在不小的差异。因此,村规民约的文本内容应紧密结合当地社会实际,积极吸收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规范并使其成文化和规范化,为社会治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高其才:《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从地方法规规章角度的观察》[J] 《政法论丛》,2016,(2):23
[2]龙大轩:《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羌族习惯法探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徐晓光:《原生的法—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 【发布时间】2017/12/5 9: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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