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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四川新生活运动对妇女的禁令
【关键词】 ;
【正文】 新生活运动是1934年2月蒋介石在江西南昌发起的一场所谓“重整道德、改变社会风气”的运动。2月19日,蒋介石在南昌亲自主持召开市民大会,会上作了《新生活运动之要义》的讲演,这标志新生活运动开始。
新生活运动的主要内容包括:以“礼义廉耻”为基本准则,以改造国民的“衣食住行”等全部日常生活为起点,以“整齐、简单、朴素、迅速、确实”为具体标准,以“军事化、生产化、艺术化”这三化为其追求的目标。
新生活运动在江西南昌试点后,很快就在全国推行。四川省的新生活运动以成都、重庆两地为主要推行的城市。1934年5月,成都、重庆就先后发起了新生活运动。
四川妇女新生活运动的组织是妇女劳动服务团,它根据妇女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家事讲习所和工艺传习部,让普通的妇女有了学习文化知识的机会,也增加了妇女的公民常识、生活常识和一般的卫生常识,让妇女除了在家庭生活中得心应手外,对社会也能有所贡献。
除了妇女界自己开展的新生活运动外,新生活运动总会等新运机构也出台了一系列禁令或命令,对妇女的服装和发型作了规定。
(一)取缔妇女奇装异服
1934年2月,新生活运动开展后,提倡节约和使用国货,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山东、湖南等省政府就推行了布衣运动。四川的新生活运动发起后,重庆在推行过程中,妇女的新潮服饰问题引起了官方的注意。
5月16日,刘湘的21军军部下达了禁止妇女穿着奇装异服的命令,认为新潮服饰有伤风化,让岗警随时随地予以干涉。禁令下达后,重庆的街市发生了警察粗暴干涉妇女着装的行为。这种行为让警备司令李根固感觉有些不妥,因此采取“和平态度,婉转劝其改易妆束,以重观瞻”的方式代替“强制手段,动加鞭笞”的办法。
7月17日,成都市政府和省会警备司令部根据指示也相应的出台了四川省的《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内容与江西省的基本一致,执行方式也是较为缓和的劝导。但是服装的具体尺寸是在1935年4月省政府重申此项禁令的时候删除的。至此,关于妇女的奇装异服,四川省算是有一个详细的规章制度了。
1938年7月8日,省会公安局为能更有效地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又重新拟定了禁令。内容包括:1.不要烫发;2.不要着袖短至腋与俨同无袖之长衫;3.不要于长衫外缘肩被以彩色□绮如披风;4.不要于发际或头顶故加夺目如绒球绫辫等;5.不要赤脚穿鞋;6.不要着非中非西之奇异短服;7.不要着过短摇裤裸露上腿。推行日期为十日以内。对违反者,采取“干涉查究”的方式。
这次的禁令完全不同于以往的禁令,地方特色更为浓厚,条列也较简单。但是执行方式上,强制性更大。但是,这些政令未收到较好的效果。直到1942年6月,省公安局仍然在为市面上屡屡出现穿着奇装异服的妇女无计可施。
后来,在官方文件及新闻报道中,就很少提及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的问题了。
(二)禁止妇女烫发
除了妇女的着装,妇女的发型在当时也成为整饬的对象。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在当时还发出了这样的指示:妇女烫发,费时耗材,影响风化,有违新生活的宗旨。要求采取劝告态度,启发一般妇女的自觉心。1935年1月,蒋介石下达了《关于禁止妇女剪发烫发及禁止军人与无发髻女子结婚》的命令。
对妇女烫发的禁止,四川省最初是从重庆开始的。2月15日重庆警备司令部发布了禁止妇女烫发的布告,内容为:照得妇女烫发,实为近世之颓风,无知妇女,以为矫揉造作,别具美观,互相效尤,争奇斗异,不知既耗金钱,复碍卫生,且每烫一次,费时至两钟之久,更妨正当工作,当兹励行新运之际,此种恶习,亟应禁止,为此,合行布告之日起,即将烫发器具自行销毁,倘敢阳奉阴违,一经查出,除勒令歇业外,并从重处罚不贷。
这次禁令打击的对象不是妇女,而是为妇女烫发的理发店。对于违反了禁令的理发店,采取没收烫发器具、罚款、停业、拘留等惩处措施。
在此之后,成都也出台了对妇女烫发的禁令。3月份,成都卫戍局和公安局先后出台了公文,禁止理发店为妇女烫发。5月底,省公安局连续下达了三次训令,主要针对对象还是代人烫发的理发店。从1935年5月29日到6月7日,成都市各警署派警员到各自管辖的范围向理发店店主公示了禁令,并让店主签字画押。
虽然说禁令不断地修订,但是成都市妇女烫发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6月份,成都市公安局再次重申关于禁止妇女烫发的禁令,但是监督方式改变了,除了签字画押之外,还让店主写保证书。同样,重庆当局的命令也未有成效。重庆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还积极地为政府出谋划策,在店门口高挂标语。
这些禁令下达后,成都、重庆两地的理发店店主们对禁令采取了抵制的态度,改在晚上营业,但是很快就遭到了查封。
1937年5月,四川省节约运动促进会制定了《取缔妇女烫发宣传大纲》,扩大了打击对象,对帮人烫发、接受烫发及相关人员都作了相关的惩处规定。
之后,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妇女烫发的文件。但是都未能真正杜绝妇女们烫发。1940年代初,妇女烫发的现象仍然存在。之后,国民党败退台湾,这些禁令也就不了了之了。
政府不断颁布法令,对妇女的服饰和发饰做出严格要求,但又禁之不绝,这是有一定原因的。
近代以来妇女服饰和发饰的变化,是妇女们的审美观念、认知水平发生变化的结果,生活方式不同的结果,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如果政府采用行政政令强加干涉,最终只能以失败收场。
因此,政府对于民众生活方面的一定合理的要求,必须要结合当下时代背景,加以引导,而不是一味地颁布法令去禁止这种行为。
新生活运动的主要内容包括:以“礼义廉耻”为基本准则,以改造国民的“衣食住行”等全部日常生活为起点,以“整齐、简单、朴素、迅速、确实”为具体标准,以“军事化、生产化、艺术化”这三化为其追求的目标。
新生活运动在江西南昌试点后,很快就在全国推行。四川省的新生活运动以成都、重庆两地为主要推行的城市。1934年5月,成都、重庆就先后发起了新生活运动。
四川妇女新生活运动的组织是妇女劳动服务团,它根据妇女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家事讲习所和工艺传习部,让普通的妇女有了学习文化知识的机会,也增加了妇女的公民常识、生活常识和一般的卫生常识,让妇女除了在家庭生活中得心应手外,对社会也能有所贡献。
除了妇女界自己开展的新生活运动外,新生活运动总会等新运机构也出台了一系列禁令或命令,对妇女的服装和发型作了规定。
(一)取缔妇女奇装异服
1934年2月,新生活运动开展后,提倡节约和使用国货,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山东、湖南等省政府就推行了布衣运动。四川的新生活运动发起后,重庆在推行过程中,妇女的新潮服饰问题引起了官方的注意。
5月16日,刘湘的21军军部下达了禁止妇女穿着奇装异服的命令,认为新潮服饰有伤风化,让岗警随时随地予以干涉。禁令下达后,重庆的街市发生了警察粗暴干涉妇女着装的行为。这种行为让警备司令李根固感觉有些不妥,因此采取“和平态度,婉转劝其改易妆束,以重观瞻”的方式代替“强制手段,动加鞭笞”的办法。
7月17日,成都市政府和省会警备司令部根据指示也相应的出台了四川省的《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内容与江西省的基本一致,执行方式也是较为缓和的劝导。但是服装的具体尺寸是在1935年4月省政府重申此项禁令的时候删除的。至此,关于妇女的奇装异服,四川省算是有一个详细的规章制度了。
1938年7月8日,省会公安局为能更有效地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又重新拟定了禁令。内容包括:1.不要烫发;2.不要着袖短至腋与俨同无袖之长衫;3.不要于长衫外缘肩被以彩色□绮如披风;4.不要于发际或头顶故加夺目如绒球绫辫等;5.不要赤脚穿鞋;6.不要着非中非西之奇异短服;7.不要着过短摇裤裸露上腿。推行日期为十日以内。对违反者,采取“干涉查究”的方式。
这次的禁令完全不同于以往的禁令,地方特色更为浓厚,条列也较简单。但是执行方式上,强制性更大。但是,这些政令未收到较好的效果。直到1942年6月,省公安局仍然在为市面上屡屡出现穿着奇装异服的妇女无计可施。
后来,在官方文件及新闻报道中,就很少提及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的问题了。
(二)禁止妇女烫发
除了妇女的着装,妇女的发型在当时也成为整饬的对象。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在当时还发出了这样的指示:妇女烫发,费时耗材,影响风化,有违新生活的宗旨。要求采取劝告态度,启发一般妇女的自觉心。1935年1月,蒋介石下达了《关于禁止妇女剪发烫发及禁止军人与无发髻女子结婚》的命令。
对妇女烫发的禁止,四川省最初是从重庆开始的。2月15日重庆警备司令部发布了禁止妇女烫发的布告,内容为:照得妇女烫发,实为近世之颓风,无知妇女,以为矫揉造作,别具美观,互相效尤,争奇斗异,不知既耗金钱,复碍卫生,且每烫一次,费时至两钟之久,更妨正当工作,当兹励行新运之际,此种恶习,亟应禁止,为此,合行布告之日起,即将烫发器具自行销毁,倘敢阳奉阴违,一经查出,除勒令歇业外,并从重处罚不贷。
这次禁令打击的对象不是妇女,而是为妇女烫发的理发店。对于违反了禁令的理发店,采取没收烫发器具、罚款、停业、拘留等惩处措施。
在此之后,成都也出台了对妇女烫发的禁令。3月份,成都卫戍局和公安局先后出台了公文,禁止理发店为妇女烫发。5月底,省公安局连续下达了三次训令,主要针对对象还是代人烫发的理发店。从1935年5月29日到6月7日,成都市各警署派警员到各自管辖的范围向理发店店主公示了禁令,并让店主签字画押。
虽然说禁令不断地修订,但是成都市妇女烫发的问题还是未能解决。6月份,成都市公安局再次重申关于禁止妇女烫发的禁令,但是监督方式改变了,除了签字画押之外,还让店主写保证书。同样,重庆当局的命令也未有成效。重庆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还积极地为政府出谋划策,在店门口高挂标语。
这些禁令下达后,成都、重庆两地的理发店店主们对禁令采取了抵制的态度,改在晚上营业,但是很快就遭到了查封。
1937年5月,四川省节约运动促进会制定了《取缔妇女烫发宣传大纲》,扩大了打击对象,对帮人烫发、接受烫发及相关人员都作了相关的惩处规定。
之后,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妇女烫发的文件。但是都未能真正杜绝妇女们烫发。1940年代初,妇女烫发的现象仍然存在。之后,国民党败退台湾,这些禁令也就不了了之了。
政府不断颁布法令,对妇女的服饰和发饰做出严格要求,但又禁之不绝,这是有一定原因的。
近代以来妇女服饰和发饰的变化,是妇女们的审美观念、认知水平发生变化的结果,生活方式不同的结果,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如果政府采用行政政令强加干涉,最终只能以失败收场。
因此,政府对于民众生活方面的一定合理的要求,必须要结合当下时代背景,加以引导,而不是一味地颁布法令去禁止这种行为。
- 【发布时间】2019/2/20 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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